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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