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