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6-26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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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 第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 第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性事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九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 第十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原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 第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 第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三条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及市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 第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按规定着装,统一执法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第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并完整保存。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视为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要求退还财物的,城...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 第三十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三十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意见。其中,专...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三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城管执法部...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城市管理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管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公... 第四十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规范城管... 第四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申诉、控... 第四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四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第四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