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