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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