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管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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