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管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