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