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三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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