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