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批评和建议,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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