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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