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