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