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