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协管人员的回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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