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