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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