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七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或者超越执法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