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九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