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