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管辖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