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性事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为城管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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