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该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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