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不停止施工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进行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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