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城管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