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查封、扣押的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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