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