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