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