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