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