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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