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