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六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