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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