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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