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