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