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
第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
第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
第九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第十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