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