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