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