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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