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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