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