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