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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