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