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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