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