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