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