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